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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案例:下海游泳 溺水身亡

 

    章某由单位组织随旅行社到海南岛旅游,在三亚下海游泳时溺水身亡。前天经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,章某家属获赔20万元。

  2004年8月2日19时许,应游客要求,导游安排章某等人到三亚大东海海滩游泳。此时,天色已晚,海浪也大,章某等四人被海潮卷离海边,虽经全力营救,仍无法救回章某等人。为此,章某家属向法院起诉,要求旅行社赔偿救助费、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六十余万元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旅行社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但下海游泳本身存在较大风险,章某对自身游泳技术、体能也应有充分认识,故确定旅行社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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